玉溪市中医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
为贯彻《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卫规财发 [2007]11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国办发[2013]49号)文件的精神,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医院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医院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第一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遵照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
3.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
4.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和符合医院利益相统一;
5.不得将捐赠款项挪作他用;
6.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
7.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二条 医院接受捐赠的受理为各职能部门
第三条 医院必须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并向捐赠资助方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或证明,捐赠资助财产必须财务科统一管理使用。
第四条 医院内部的职能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事先报告院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并纳入财务科统一管理使用。
第五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按社会捐赠资助项目审批流程办理,由相关科室将填写好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申报审批表》,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是否接受捐赠资助的初步意见,并报院长办公会集体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六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与捐赠资助人签订捐赠资助协议书,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捐赠资助人应按照协议将捐赠资助财产交付医院财务科或物资管理部门。任何科室和部门不得在帐外核算,更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八条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由财务科根据捐赠资助财产性质分别核算:接受的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单位“其他收入-捐赠资助”核算;接受的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单位“专用基金-捐赠资助基金”,按捐赠项目分设明细核算。
第九条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物资、设备等实物资产,必须办理入库手续,登记相关账目。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并办理出库手续。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要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主要用于贫困患者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医院的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医院必须尊重捐赠资助人意愿,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协议限定捐赠资助财产用途的,医院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
第十二条 捐赠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及其它个人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十三条 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四条 医院各科室使用社会捐赠资金需要填写《使用社会捐赠资助资金审批表》,经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重大支出项目由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一般不得用于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后可以进行处置,所取得的收入仍用于原捐赠资助项目或者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发展。
第十六条 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纳入单位经费结余管理,用于医院事业发展。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书面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资助人反馈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结果。对于捐赠资助人的查询,医院应当如实答复。
第十八条 医院要把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列为院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开,接受医院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医院要建立和完善接受捐赠资助项目档案制度,对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方案、审核、执行、完成情况进行档案管理。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本年度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资金、物资情况统一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反映。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未提及事项,按照《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
玉溪市中医医院
2015年7月31日
玉溪市中医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项目审批流程图 |
玉溪市中医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申报审批表 |
使用社会捐赠资助资金审批表 |
捐赠资助协议书(物资) |
捐赠资助协议书(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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